奥一论坛 >> 深圳视点
[发表] [刷新] [关闭]
作   者
深圳5工人起诉劳动局不作为回复][引用
树上蚂蚁
下士
发贴数:157
财产:331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4 22:53:19 [] 资料短消息
楼主





2007年04月29日08:34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打印】【关闭】

文/图本报记者 吴晓锋


  维权道路上的五个阶段

  我要维权

  向劳动执法大队举报并投诉

  炒老板“鱿鱼”,向厂方递交《集体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向订单方迪士尼公司反映情况

  把劳动局推上被告席,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在社会各界和媒体剑指广东某些“血汗工厂”的时候,深圳的5工人却把劳动局推上了被告席,把企业作为第三人,诉龙岗区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劳动局对第三人行使诸项责令权。4月11日,该案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4月26日,本报记者赶赴深圳揭开了5工人艰辛的维权之路。

  “快乐指数”离我们何等遥远

  黄任忠、崔长勇、陈以诺、张之坤、刘清明曾是深圳龙岗区浩威玩具厂的工人。从2007年2月12日这一天,他们开始了艰难的讨薪维权历程;从这一天开始,他们没有上班,全身心地投入到讨薪斗争中。为自己,更为深圳的广大外来劳动者。

  在记者下榻的宾馆,5工人开始了讲述:

  “厂方从来不跟我们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进厂后只签一份强迫性的劳动协议,然后强行收回给厂方,工人自己都不能保留一份,其内容完全不符合劳动法。”

  记者浏览了他们偷偷复印的一份劳动协议,的确是那么简单的一页纸,最“抢眼”的是足足20项关于辞退的内容,占了协议的半页纸,而厂方的义务、工人的权利等内容根本没有。

  “全厂员工每月至少上28天班,每天上班13个小时左右,每天上满9小时后才算加班,加班费也只有1至1.2元,计件的员工没有加班费,并且工厂不给我们买任何的社会保险。”

  5工人给记者出示了好不容易偷偷复印出来的“员工考勤工资报表”。以黄任忠为例,2006年12月,正班247小时,加班114.5小时。2007年1月,正班266小时,加班87.5小时。

  人不是机器,劳动法规定一天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月不超过22天,每天可加班1小时,一个月不超过36小时。

  5工人告诉记者:我们的工作条件也是很恶劣。喷油部和移印部没有足够的排风设施,工友被查出患有肺病。装配部是一间200平方米左右封闭式车间,两条生产线常年有200多人在里面一起上班工作,时常有工人晕倒。晕倒后就把他们抬到外面晾着,十几分钟后,如果醒了,就又进去上班,如果没醒,再送去卫生站,在老板眼里,我们就是机器。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厂方还制定了三百多条不可接受行为之规定的罚款条例,例如:不加班罚10元,上厕所时间超过5分钟罚5元。

  5工人感慨地说:“各个地方都在提‘快乐指数’,但这些对我们打工者来讲是何等遥远,根本与我们毫不相关。”

  深圳对职工法律普法宣传 给了他们法律思想的启蒙

  5工人中有3人已经在浩威玩具厂工作了4个年头以上,为何曾经相安无事?为何现在突然爆发?

  5工人说,是这两年深圳对职工法律普法宣传给了他们法律思想的启蒙,尤其是深圳广播898新闻频道的“民生桥”栏目,让他们知道职工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我们属于设计部门,本来是可以放收音机的,但老板知道我们老是在听这个栏目后,就不准我们听收音机了。怕我们懂得太多法律知识。”

  如果说法律思想的启蒙让他们觉醒,而这两年深圳高能耗、劳动密集型工厂的“外迁”大潮则迫击着他们付诸行动。

  “为了打造绿色GDP,深圳市就要把高能耗、劳动密集型的工厂迁出去,这对深圳是好的,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搬出去的成本,那么多问题,到底谁来埋单。”据悉,这也是今年深圳劳资纠纷呈爆发趋势的主要原因。

  5工人所在的浩威玩具厂也是这个“外迁”大军的一员,将于2007年7月搬到东莞塘厦,“要是搬走后重新注册一个新公司,我们如何追讨?工龄会怎么计算?或者辞退我们怎么办?”5工人说:“所以我们必须在工厂搬迁前把事情处理了。”

  “我们几个人是厂里最核心的技术工种,每月工资4000多元,不算少了,吃喝不愁,但是没有安全感,没有尊严感,我们对深圳投入了青春、热血,却是被城市边缘化的人,最后被抛弃的人。以后我们老了,一身的职业病,回到老家,没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怎么办?还是会成为社会问题。有人说资本在原始积累时期总是带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它是以一代又一代的职工的贫穷、疾病和提前死亡为代价。那么谁有义务有责任为我们着想,为我们彰显公益呢?我们希望我们的维权能成为一个成功的案例供大家借鉴。”

  5工人的慷慨陈词让记者刮目相看,这就是今天深圳的“职工”吗,如此深邃而激昂?他们已经是职工中的富足者了,但他们没有知足长乐。这是否昭示,今天的职工维权已经悄然进入了一个新的起点。

  劳动执法大队坚持 我们的职责只是调解

  2007年2月12日,5工人就以浩威玩具厂没有给员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买任何社会保险,严重超时上班、加班,克扣员工上班、加班及法定假日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事实为由,向厂方递交了书面《集体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同时投诉举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履行职责,责令浩威玩具厂按照劳动法缩短工时,与在厂员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并责令第三人支付原告5工人2007年一二月份工资及加班费,同时支付原告两年被克扣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5工人给记者讲述了首先在劳动站投诉的经过,并播放了录音。“我们怕他们日后抵赖,都全程录音了!”

  记者听到录音中不断有这样的话:

  “你也知道我们只能调解,没权力一定要厂方怎么样。”

  “你们要求保护你们的权益,调解不成就只能走仲裁法律途径。”

  5工人愤愤地对记者说:“我们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行使责令权,但他们一直强调他们的权力就是调解,要么我们去仲裁。这是明显的推诿,不作为。”

  不仅如此,5工人认为3月2日的调解,劳动执法大队也只是走走形式,只简单地问:“厂方,你们同不同意给员工补偿?”厂方代表说“不同意”。这样就算调解结束了。

  于是,愤怒的5工人于3月8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龙岗区劳动局告上法庭。

  劳动局走上被告席 浩威玩具厂作为第三人

  “那你们为什么不走仲裁之路呢?也不直接起诉厂方?”

  5工人回答:他们查阅了很多资料,根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三款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劳动局有权直接责令第三人支付报酬、赔偿金等等,这样可以降低维权成本。

  “我们职工维权太艰难了。”这是他们维权路上一路走来的感叹。“但是,我们也知道了更多的东西,了解了不少法律知识,也悟出了很多东西。”

  “刚开始,我们把老板作为我们抗争的对象,后来,我们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方面都做得不好。迪士尼公司做得不好,我们是为迪士尼公司生产玩具,产品90%运往日本,很多品牌企业都会来代工厂查厂的,像沃尔玛会经常下厂查厂,劳工状况相对较好,迪士尼公司这两年没来查过厂,对代工厂的监管形同虚设。3月我们也向迪士尼公司写了投诉信,但石沉大海。政府监管不严,行政不作为,劳动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劳动法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但是我们却没有沐浴到它的光芒。这也是我们选择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

  记者也采访了浩威玩具厂的老板何永航。何永航同样在电话里大吐苦水:“我们办企业是很难的。”

  何永航承认有的地方是做得不太好,但逐步在改善,都要达到劳动法的要求是很难的。比如说加班,也是工人自己同意的,甚至没班可加工人还会走人。何永航表示,他不会说工人叫他赔多少他就赔多少,但他将服从法院的判决,也会服从劳动部门的整改决定。

  记者致电龙岗区布吉镇沙湾劳动站,其负责人曾主任以“诉讼期间不便透露”为由拒绝采访。

  4月1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鉴于现在本案仍在审理中,故本报道没有采访专家和法官的意见。究竟劳动局或劳动站、劳动执法队有哪些职权?究竟怎么认定其作为和不作为?让我们等待法院的判决。

------------------------------


编辑 
 
Re:回复][引用
树上蚂蚁
下士
发贴数:157
财产:331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4 23:25:43 [] 资料短消息
2

<DIV> 
<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BREAK: break-all"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3 width="98%" bgColor=#cccccc border=0>
<TBODY>
<TR bgColor=#f8f8f8>
<TD><BR>中国劳工观察 发表于 2004-10-28 8:53:40 </TD></TR>
<TR bgColor=#ffffff>
<TD height=0>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P>BY 黎运栋
<P>  去年底到今年初,中国打了一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资的攻坚战。
<P>  国务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各地督查,建立了清欠进度日报,情况通报和督办制度,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
<P>  但最近7名从外地到沈阳打工的农民工因得不到工钱,集体吞食安眠药企图自杀事件,反映出这个制度还未完善,才会发生农民工要以性命进行无声抗议的事件。
<P>  是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痼疾?是不是官僚主义导致农民工求助无门?种种疑问,不由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P>  有关方面估计,农民工工资占农民工家庭经济收入的40%,是农民工家庭寻求温饱的重要经济来源。
<P>  许多农民离乡背井流血流汗,到头来却白干一场,他们的不满可想而知。有的农民追讨工资,还遭到肉体的伤害甚至丢命,更加深了他们心中的怨恨。
<P>  如果他们诉诸非正常渠道,将直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P>  温家宝总理考察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途中,亲自为一名农妇的丈夫讨回被拖欠的工资,至今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但并不是每个农民工都有机会见到总理或其他中央官员,为他们主持公道。
<P>  重要的是在制度建立后要认真贯彻,如果制度只是一个空中楼阁,虚有其表,还是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P>  由于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如果一些财政收入还不健全的地方不负债搞建设,不硬着头皮搞“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或许就能大幅减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了。
<P>  总之,任何制度都不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它必须起着长效的作用,以彻底铲除丑陋的现象。希望农民工的血泪,能加速健全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落实。</P></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DIV>
------------------------------

 
编辑 
 
Re:回复][引用
农夫打三拳
少校
发贴数:1321
财产:2691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6 8:50:11 [] 资料短消息
3

现在的维权部门也是腐败了,我亲眼见到劳动执法部门的不作为!!!
------------------------------
不要把劳资的容忍,当做你犯贱的资本!
 
编辑 
 
Re:回复][引用
树上蚂蚁
下士
发贴数:157
财产:331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6 18:28:53 [] 资料短消息
4

我希望大家一起来整治这些工厂
------------------------------

 
编辑 
 
Re:回复][引用
wrox
土兵
发贴数:101
财产:194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7 0:27:34 [] 资料短消息
5

全民齐努力,打击黑工厂
------------------------------

 
编辑 
 
Re:回复][引用
四丫头
少校
发贴数:1368
财产:2834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7 12:18:58 [] 资料短消息
6

现在的政府机构单位工作就是喝茶看报聊天,你要打个投拆电话还嫌你打扰他.
------------------------------
明天会更好
 
编辑 
 
Re:回复][引用
廿草
准将
发贴数:1880
财产:8944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7 13:02:14 [] 资料短消息
7

包身工再现
------------------------------

 
编辑 
 
Re:回复][引用
王律师1
中校
发贴数:1577
财产:3184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7 16:24:33 [] 资料短消息
8

关注中
------------------------------
13246631269(王律师)
 
编辑 
 
Re:回复][引用
老家人
土兵
发贴数:4
财产:8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7 18:13:43 [] 资料短消息
9

好样的,我们都要向这5位学习!
------------------------------

 
编辑 
 
Re:回复][引用
树上蚂蚁
下士
发贴数:157
财产:331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7 18:48:37 [] 资料短消息
10

吴以环区长不是亲自跟吗,怎么还解决不了
------------------------------

 
编辑 
 
Re:回复][引用
疯语
土兵
发贴数:32
财产:62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8 18:26:30 [] 资料短消息
11

劳动者诉劳动局责令资方支付劳动报酬行政不作为案件成因分析


作者:张乐雄 杨媚 发布时间:2006-10-23 15:30:31



--------------------------------------------------------------------------------


内容提要:今年9月份以来,我院受理了类似的劳动者诉劳动局责令资方支付劳动报酬行政不作为案件5宗,此为新类型案件,并有增长趋势。针对这一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追讨欠薪可能付出的成本角度,分析劳动者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的差别及两种权力应有的制度归位。

近来,劳动者追讨欠薪的方式方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就是一部分劳动者不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的方法追讨欠薪,而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劳动行政部门逾期不予以处理的,就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报酬。从今年9月底至10月初,我院已受理了类似的劳动者诉劳动局责令资方支付劳动报酬行政不作为案件5宗,并且收案数有继续扩大的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这一新情况,我们分析和研究了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探讨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运行时的相互影响,研究当前两者之间制衡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其未来的走向,以便我们更有的放矢的开展审判工作。

一、从追讨欠薪的成本计算的角度,分析一部分劳动者选择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原因

在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下,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时,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传统上劳动者们总是单一的将劳动争议提交仲裁,直到近期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转而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什么原因促使了这种转变呢?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理性的人,总会选择一种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利益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的目的是得到被拖欠的工资报酬,追讨欠薪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即实现债权的费用)、风险成本。我们就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从这三方面来分析两种救济手段的优劣:

(一)时间成本比较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因此一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最多还可能要经历民事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期限是六十天;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审限是六个月;民事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再加上起诉期、上诉期、案件在两级法院中流转的时间,一个案件从申请仲裁到最后的判决书生效,往往要超过一年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判决,则还要进入执行程序,使时间的耗费进一步加大。有些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司法救济周期长、程序复杂这一特点,将本来很清晰的劳动争议关系故意拖入一审、二审,将劳动者“拖垮”。从目前情况看,出现了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经济能力较差,有些无力聘请代理人,只能亲自出庭与用人单位专门的法律顾问周旋,时常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遭受进一步的损失;另一方面是流动性比较强,有的无法在原来工作的城市立足,需要迁移外地或返回老家,难以继续参加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及之后的司法救济的时间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大的。

相对而言,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周期会短很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做出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后一般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就可以得到结果,比前一途径要简便快捷很多。

(二)经济成本比较分析

这里说的经济成本,是指劳动者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也指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阻挠或拖延劳动者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和行政收费。

从劳动者的角度,在劳动仲裁中,仲裁案件受理费一般要几十元,处理费则要达到三百元以上,这些费用都要由劳动者预先垫付。在诉讼程序,根据当前的司法解释,劳动者可以先不预交一审诉讼费以及二审的上诉费。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则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从恶意欠薪者的角度,在仲裁——诉讼程序中,由劳动者提起的仲裁是不需用人单位预付费的;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的诉讼费和二审的上诉费均为50元,用人单位只要掏出区区的100元就可以将官司一直拖到二审。付出较小的代价就为其赢得很长的时间,而这么漫长的程序对劳动者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相对比,一旦劳动行政保障监察程序被启动,对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可罚双倍支付,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在这种压力下,用人单位会选择支付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三)风险成本比较分析

风险成本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但现在被宽泛的运用在决策科学上。它的广义解释是,由于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经济主体为获取风险收益而付出的风险代价或有意放弃的风险价值牺牲。对风险成本的考量和计算,同样会激励当事人做出更理智、经济的选择。

仲裁与诉讼是有风险的。仲裁与诉讼相对来说是较具有专业性、职业化较强的行业,被欠薪的劳动者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孤军奋战的他们与公司内部的规模化、专业化的法律部门相比,无疑处于极大的弱势地位。仲裁与诉讼中,当事人须承担没能提出正确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举证不能、举证不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等等的诉讼风险,劳动者们在运用这些技术性较强的程序过程中容易出现瑕疵,往往会影响他们最终实体权利的实现。

而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中,没有很大的技术含量,劳动者只要做出及时的投诉,劳动部门受理后就会主动的开展调查,形成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行政审查的关系,不需要劳动者之间与用人单位间进行对抗。劳动者不会因为自己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吃上“哑巴亏”。

另外,在主张权利的时限要求上,两种救济方式宽严是不同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要求当事人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这固然是为了让争议尽快的解决,但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往往运用拖延或要挟的方法拒付工资,使得劳动者不能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丧失了从仲裁和司法途径实现权利的机会。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中,则是给了劳动者两年的举报、投诉期限,远远长于申请仲裁的期限,因此相当大一部分劳动者是错过了司法救济的机会后转投行政救济的途径的。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的博弈与归位

劳动者欠薪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政府部门要着力解决的一项民生问题,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也是司法机关实践司法为民思想的一项要求。社会民众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期望都很高。这一问题的行政解决与司法解决,应该说,行政解决具有优先性,司法解决具有终局性,这是由行政权与司法权各自的特点以及他们在国家权力体系里的位置和关系决定的。要正确认清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各自的职责与地位,应当先科学的了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特点与区别,以及这两种权力间是如何进行制衡的。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与制衡

1.两者的价值追求不同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价值,从整体上来说,法应当追求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是,就各个具体的部门法来说,在追求价值整合的理想状态时,不可避免地会对某种或某几种价值准则有所侧重,并在此基础上力求兼顾其他价值准则。司法权的最高价值应当是公正,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而行政权的优位价值则是效率与秩序,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之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准则。

在处理劳动者追讨欠薪问题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同价值追求的体现是很明显的。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都希望尽快的能把争议解决,或使恶意欠薪的老板尽快的受到处理,行政权在高效率的解决这些问题上是有优势的。行政法中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程序的设置都明显的向效率价值倾斜,程序中很多短期时限的设置,制度设计上希望劳动者的工资问题能得到迅速的解决。司法权的设立和行使应当具中立性,在诉讼活动中,法院不应当偏向任何一方,不仅不应当发生有失偏颇的行为,而且不应当有使一方当事人足以怀疑其有偏向另一方的可能性。这种公正性和中立性进一步要求,法院及其法官与所解决的纠纷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也不应当掺杂其个人利益或倾向;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应当平等、充分地予以重视。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无论时限、举证、诉讼风险等规定并没有明显的向弱势群体倾斜。

2.两者的功能与启动方式不同

司法权的功能在于通过司法程序的运作,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恢复或补救,强制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或者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认,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的运作,还可以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权益冲突,防止滥用国家权力侵犯个人权利。换言之,司法权的设立与行使之主要功能就在于,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渠道,并对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以便为个人提供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 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而裁判的前提是必须有纠纷存在,并且当事人必须将该纠纷提交给法院,请求其予以裁判,因此法院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应采取主动的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权的被动性或消极性,这样才能保持其公正和中立的面目,才能获得争议各方对法院乃至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信赖。

行政权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既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虽然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不破坏、扰乱行政秩序的条件下,个体的权益也会得到行政部门的确认和保护。行政权的行使完全可以采取主动的方式,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并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被管理,而取决于有没有管理的必要。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主动地行使行政权,而且这种主动性还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否则就属于失职。因而这种主动性职责的设立,是行政机关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之功能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相对人在违反其行政义务或者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时,其往往不会主动地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程度,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显然必须主动行政才能达到法律赋予其行政管理权的目的。

在劳动者欠薪问题上,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息息相关的,行政权在行使时可以表现出倾向性,代表劳动者追讨应得的劳动所得。司法权则应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不会主动介入追讨的程序,只是在行政程序“出轨”时,比如劳动仲裁有错误、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不当时才给予司法的最终救济。

3.两者对执法主体的职业化要求不同

司法权是由法官来具体行使的,行政权是由行政官员来具体行使的,因而法官和行政官员从广义上讲都是执法的主体。但是在法治社会中,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与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在职业化或曰专业化的要求上却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对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明显强于对行政官员的职业化要求。但仅就劳动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而言,目前实践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表现出越来越强的专业性,如果仅仅掌握一位普通行政官员的行政知识,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的,这也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劳动投诉的行政官员也应与时俱进的加强专业化。

(二)在处理劳动争议领域,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归位

劳动者诉劳动局责令资方支付劳动报酬行政不作为案件数量激增,折射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应对劳动者通过投诉来启动劳动监察程序,而不是单纯的运用申请劳动仲裁的手段来追讨欠薪这一新发展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认为,这也是在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上,社会对司法机关过于依赖而产生的后遗症之一。过去以及现在,在为劳动者追讨欠薪这一国家使命之下,司法机关一直都是冲锋在前的。为了更迅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效果。但效率并不是司法权的“特长”,而行政权在体现效率价值上更有优势,司法机关更应该站在监督与纠错的位置,而由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行政权效率的特点,利用现有的行政手段,更主动的为劳动者解决欠薪问题。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是两种不同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途径,其主管部门都是国家的劳动行政部门。但是在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中,劳动行政部门一直将重心放在劳动仲裁上,对劳动监察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在准入条件和启动方式上是有区别的,不同类型的工资纠纷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四种劳动争议,就应该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就应该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中解决。但是以往的实际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职能没能充分的履行,恶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也笼统的纳入劳动仲裁中处理,没有适用更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程序。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也在逐步增强,后一种类型的劳动者通过对成本的计算(已由上文赘述),找到法律规定下的更为适合他们的救济措施。而劳动行政部门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资源的不足,另一方面没能及时注意到劳动监察职能与劳动仲裁的不同而及时调整思维,故而没有及时的满足这部分劳动者的诉求,使得起诉他们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数量短期内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并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可能出现剧增的趋势。

相应的,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法院只是通过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审判来纠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错误,也没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识别出恶意欠薪的案件,施以不同的程序。民事程序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基于前面讨论过的原因,是比较漫长和复杂的,即使最后劳动者打赢了官司实现了权利,衡量到他们诉讼中的再次投入,权利的实现是打了折扣的。因此,劳动者讨薪难这一社会问题中的很大压力转嫁到了法院上。但由于法律程序的刚性,法院也不能为劳动者们牺牲程序稳定的价值,这也使法院受到一些不理解的指责。

由于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要求,法院也相应被要求通过行政审判来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否行政作为以及作为的合法与否。这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应有的监督职能。这种对被恶意欠薪的劳动者的间接的司法救济,更具有针对性,更能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

三、总结

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的过程是私法公法化,更准确地说是私法社会化的过程,突出反映在:当事人权利救济领域程序的多元化及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当事人意志和公力意志的相互渗透。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劳动者或其代表不像一般商品购买者或销售者,在与雇用者的交易对价中不只是交易的成功与失败问题,而是与其雇用者的定向争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一个有机系统。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本是规定在劳动法这一部门法里,从立法原意来说,是行政主导的取向,辅之以司法的最终救济。但实际上,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的混淆与失位,这一立法原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但随着民众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的提升,一股自下而上的力量正在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命题中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更规范、更科学的行使权力。
------------------------------

 
编辑 
 
Re:回复][引用
kychin
土兵
发贴数:66
财产:133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9 9:52:22 [] 资料短消息
12

岂止是劳动局,太多太多的政府部门不作为了,或者只是选择性的作为,能创收的作为,不能创收的就不作为。这样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B服务的政府要来何用?
------------------------------

 
编辑 
 
Re:回复][引用
疯语
土兵
发贴数:32
财产:62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9 18:40:25 [] 资料短消息
13

真TMD腐败
------------------------------

 
编辑 
 
Re:回复][引用
疯语
土兵
发贴数:32
财产:62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9 20:25:33 [] 资料短消息
14

劳工的维权是该提上日程了

——富士康事件的启示


--------------------------------------------------------------------------------

宪之

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6-11-12 10:46:30 http://guancha.gmw.cn



富士康事件以正剧登场却以闹剧收场——它本身就是一个十足的喜剧,一个由中国的强势阶层,也即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精英阶层所演出的一场自我表现喜剧。戏剧离不开矛盾冲突,奇怪的是矛盾的一方却始终没有出场,它仅仅起到楔子和背景的作用,中国的弱势阶层真真是“大众失语”了,生活中“失语”,在关涉他们、本应以他们为主角的戏剧中,他们连龙套的角色也够不上,一句台词也没有,实在可叹!

不过,“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毕竟是21世纪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闹剧到底跟专门“打造”小市民头脑的小报不同,公众已经不光“看热闹”,也会“看门道”;不光看台上的,也看台后的;不光看故事,也看背景。因而,这场明里由大人先生在聚光灯下上演的热闹喜剧,在不少人眼里,实际上也是一场由失语者用潜台词演出的哑剧和悲剧。

《上海证券报》10.31刊文《外企管理者为何不担心中国工会》谓,韩国LG集团公司一位部长表示很愿意来中国工作,因为在中国管理轻松,不像在韩国工会制度发达要常为工会闹事伤脑筋。记得一篇比较中国与印度工会的文章也是这么说。中国的工人“好管理”,是“优化投资环境”的天堂,如今已成为世界投资者的共识。

我们致力与世界“接轨”了这多年,中国劳工的维权反而与世界愈行愈远了呢?

8小时工作制,自188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会议提出作为斗争目标,经过包括美国芝加哥工人阶级在内的不断流血斗争,早已成为连资本世界也不得不承认的普世性的工作制度。然而,在一个多世纪之后的中国,在私企和外企与合资企业等血汗工厂里,这还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遥远梦想,12 到16小时的日野蛮工作制,依然是普遍现象。不仅如此,连张之洞办洋务时代和夏衍写《包身工》时代的包身工、上厕卡、生死文书、罚跪、虐待、扣工钱、炒鱿鱼等一切古老的宝贝都风光再现。虽然比周扒皮式的“半夜鸡叫”要先进一些,但不少黑煤矿中的矿工劳动却与奴隶制相差无几。举世震惊的矿难,珠三角遍布城乡的断指接植手术,累计四万余枚的接指记录,十年一贯制的三五百元月薪等等,都表示着中国劳工的生存现状。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6年亚洲太平洋人类发展报告》“在东亚的成功故事背后,隐藏着‘无就业增长’的挑战”,驻中国代表毕儒博:“事实上,‘无就业增长’在东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表现非常严重,尤其是中国!”——这背后有多少东西可读。

中国劳工似乎尚无维权意识。举世仅有的上访和跳楼索薪的维权形式,而上访还要受到层层行政的“维护安定团结”责任制的限制,第三世界也司空见惯的劳工维权方式,在这里却绝无罕见、惊世骇俗。

与劳方的窘相形成鲜明对照,资方民主得十分潇洒:言论,他们不容置疑地论断着话语霸权,几乎中外的所有媒体都在为他们打造着舆论环境。他们独享结社自由,有着远不止个协之类的团体,令劳工们只好望洋兴叹。参政议政逐步深化,按资本大小量化早已成为常规。最根本的,乃是他们一直享受着行政权利无微不至的“保驾护航”。“不来投资怎么办”,税收指标,GMP指标,“超过民待遇”,治安的重点保护等等层出不穷,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天之骄子,令他国老板望尘兴叹。

民主化的进程自然不能操之过急,问题在于,劳资双方的进程反差太大——简直是南辕北辙,随着“国退民进”,人们看到的是“劳退资进”。

民主专制话题是中国精英做文章的母题,自己独霸着民主而把专制赏给劳工独享,他们依然整天嚷嚷不足——中国精英的品格远不及韩国老板坦诚。
在“执政为民”与“和谐社会”视之,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劳工的维权是该提上日程了:

一,端正各级党政的施政立场,坚决改变一切向资本倾斜乃至权钱勾结助纣为虐残酷压榨工人的倾向,体现“为公”“和谐”、持平与人道。把这点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通过立法与行政作为,切实为劳工维权,确保中国劳工的待遇不低于第三世界的一般水平。血汗工厂、包身工、童工、血汗日工作制等野蛮劳动制度应坚决制止。

二,切实保障工人有自己的工会为自己维权。

1,过去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工会看虽似“官办”,实质上毫不含糊地代表工人利益。现在劳资关系已经易位,故“官办”的工会要么是摆设,要么已沦为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资本的民主在迅速地与世界“接轨”;劳工的民主也不应沿袭“传统方式”“固步自封”,也应“与时俱进”,与资本对称地享受“接轨”权利,其中包括组建工会、进行罢工的权利。

2,转型中的老一代的工人通过下岗流散和精英洗脑多已市民化,新的“打工仔”犹如不列颠“羊吃人”年代破产农民进城谋生,刚开始身份转换,他们总体上处在“自在”阶段,这是“血汗工厂”与野蛮煤窑能够存在的前提。故劳工还真需要切实的“启蒙”,启示他们学会“靠我们自己”向资方维权。这样,才能实现劳资“和谐”,“安定团结”,科学持续发展。行政和司法中,要改变一边倒的倾向,要按“和谐”原则,切实扶持和“善待”工会和工人,让他们在斗争中学会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苏东的颠覆中有一个宝贵的前车之鉴,官僚买办阶级一面疯狂地利用腐败和掠夺以扩张自己,一面又通过媒体误导将劳动大众的愤怒引向彻底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这方面波兰的团结工会堪称经典典型。波兰工人阶级折腾多年,实际上是为自己“掘墓”而为对手火中取栗,美国中情局与罗马教廷则是他们的不遗余力的“支持者”与操纵者。瓦文萨是一朝上台了,而国家却变成了“没有民族资本的市场资本主义”。——这是一个中国精英讳莫如深的话题,对我们却是一个命运攸关的殷鉴。


------------------------------

 
编辑 
 
Re:回复][引用
蚂蚁的理想
土兵
发贴数:36
财产:72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9 21:14:51 [] 资料短消息
15

支持
------------------------------

 
编辑 
 
Re:回复][引用
蚂蚁的理想
土兵
发贴数:36
财产:72
我的博客
发表于:2007-6-9 21:31:04 [] 资料短消息
16

ding
------------------------------

 
编辑 
第1页 共4页97 1 2 3 48:
深圳视点 发表] [刷新] [关闭
本主题贴数:53
* 快速回复:
显示签名 (按Ctrl+Enter快速提交)

::::Copyright © 1999~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市奥一信息网有限公司::::